江蘇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就進一步落實江蘇省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消防安全責任,是指消防工作主體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和義務,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相應職責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學習消防知識、及時報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八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盡職免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成立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擔任主任的消防安全委員會,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根據需要集中約談所屬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單位。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和消防志愿服務,鼓勵、支持社會力量捐贈消防公益事業。采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集中曝光、約談警示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并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進消防隊伍建設。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采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六)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除履行第九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三)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四)將建筑消防設施聯網監測、消防安全培訓、老舊小區消防設施改造等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為民辦實事工程,在社會福利機構、幼兒園、托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在住宅小區、勞動密集型企業、大型商場市場等推廣建設電動車智能化充電系統。
(五)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
(七)按照立法權限,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
第十一條 鄉鎮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監督、檢查本區域內消防安全狀況,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并嚴格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并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對沿街門店、出租房屋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等地點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項職責,并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十二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實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與村(居)民簽訂防火協議,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三)組織防火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糾正消防違法行為。
(四)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五)組織對無人扶養、贍養或者監護的孤兒、老年人、殘疾人和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監護。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班子其他成員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指導、督促、考核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機構,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三)及時組織、協助本行業、本系統單位火災事故的滅火救援、善后處置和調查處理。
(四)將消防安全職責履行情況作為本行業、本系統單位評先評優、評級評星的依據。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對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要依法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或批準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一)公安機關負責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案件。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
(三)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救災物資儲備、烈士紀念、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農村、社區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等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減災規劃并組織實施,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社會福利、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教育。發生重特大火災時,做好受災人員轉移后的安置、臨時生活安排及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內容。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和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實施監督管理。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工作。
(五)城鄉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將消防規劃納入相關城鄉規劃以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依據城鄉規劃配合制定消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并負責監督實施。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施工圖審查機構加強對建設工程設計的審查。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規范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危舊房改造和舊住宅區綜合整治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客運車站、碼頭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對內河通航水域(國家海事部門管轄水域除外)水上交通運輸船舶實施監督管理。加強水上船舶火災事故和搶險救援力量建設。督促建立高速公路清排障部門與公安消防部門快速反應機制。將消防安全培訓情況納入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駕駛人員和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教育培訓內容。
(八)文化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監督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美術館(畫院)等文化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指導、監督大型群眾性文化活動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九)衛生計生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協調滅火、搶險救援中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銷售消防產品的行為。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處未經消防安全許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市場主體。
(十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依法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特種設備產品及使用標準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積極推廣消防新技術在特種設備產品中的應用。按照職責分工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做好消防安全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負責消防相關產品質量認證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負責指導出版機構、播出機構、傳輸機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等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協助監督管理印刷業、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消防安全。督促新聞媒體發布針對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曝光火災隱患,免費刊播消防公益廣告。
(十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依法實施有關行政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有關安全生產許可,配合做好火災事故應急救援資源的協調工作。
第十七條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列入地方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組織編制消防專項規劃,積極支持消防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在項目審批過程中貫徹落實消防安全要求,協同做好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管理等工作。
(二)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三)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據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將消防產業納入應急產業同規劃、同部署、同發展。
(四)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監獄系統、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五)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將消防安全培訓等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事項范圍。
(六)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服務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類商務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七)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共用建筑存在涉及重大火災隱患的,組織代為維修、更新或者改造。負責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租賃行為。
(八)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采用先進的電氣火災防范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范用電。根據公安消防部門的通知,配合實施消防行政強制的停電措施。協助開展電氣火災事故救援處置和原因調查工作。
(九)燃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加強供氣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協助開展燃氣火災事故救援處置和原因調查工作。
(十)人防部門依法對人民防空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監督、指導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十一)文物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監督文物商店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十二)體育部門負責加強體育場館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十三)民族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監督、指導重大民族文化、大型宗教活動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十四)糧食部門負責儲備糧油的儲存單位和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五)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十六)農業部門負責農業消防安全管理,在農業生產中指導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將消防水源及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十七)水利部門負責水利設施、工程的監督管理,將消防水源建設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內容。
(十八)互聯網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指導網站、移動互聯網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免費刊播消防公益廣告,進行義務消防宣傳教育。
(十九)氣象、水利、地震、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公安消防部門。
(二十)市政、通信、供水、供電等負責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及時修繕和維護公共設施,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門通知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等情況。
(二十一)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漁業船舶、漁港經營單位和水產品捕撈、養殖企業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二)林業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林區、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生產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所監管企業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四)旅游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旅游星級飯店、旅行社、旅游景區等旅游相關企業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證上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保證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公安消防隊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七)積極應用大數據、物聯網技術,推進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采用消防設施聯網監測、電氣火災監測等技防、物防措施。
(八)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組織制定并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組織制定并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每月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測、維護和保養。
(六)建立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組織制訂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二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十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管理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自確定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知當地公安消防部門。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并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四)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疏散演練。
(五)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工作。
(二)擬訂消防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防火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不能立即消除的,應當及時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整改方案。
(五)組織管理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對本單位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進行檢測、維護和保養。
(六)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培訓、消防演練、消防安全評估。
(七)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